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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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同时也为更好地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安徽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我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安徽省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安徽省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符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我院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安徽省教育厅。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我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各学生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务必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起施行, 2009年2月修订,2012年6月20日再次修订。
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